蒙阴律师:隐瞒欺骗消费者怎么赔偿

    分享到:
    点击次数:174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07日17:16:41 打印此页 关闭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上一条:2020年最新快递丢失赔偿典型案例及分析 下一条:蒙阴律师 情侣分手索要分手费算敲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