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律师:信用卡诈骗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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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71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18日20:29:26 打印此页 关闭

    蒙阴律师讲解: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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