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律师:我国现行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缺陷及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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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741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5日23:48:34 打印此页 关闭
    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世纪90年代之前,涉外婚姻案件并不多见,因此制订法律时对此考虑也甚少。以法的形式,且较为具体明确针对涉外离婚管辖的规定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另只散见于司法解释、有关部门的文件及最高院对一些个案的批复中。对涉外离婚管辖许多重大方面的问题没有规定,比如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能否办理离婚诉讼就无相关规定。但到了21世纪的今天,各种类型的涉外离婚案件层出不穷。据民政部资料统计表明,1978年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仅有82对,而到2001年则已是2856对,2002年达到5221对。社会的迅猛发展,要求相关法律的规定急速跟进,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诉讼要求。笔者从2000年4月创办中国第一家专业离婚法律网站——中国离婚网(www.lhabc.com)以来,接受了数百起涉及世界各国当事人的涉外离婚咨询,并代理了数十起各类涉外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中国现行的涉外离婚法律制度的缺陷深有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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